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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虛擬資產服務法》通過了什麼——以及還沒生效的部分

2026 年 6 月 30 日,立法院三讀通過《虛擬資產服務法》,全文 56 條,主管機關是金管會。這是台灣第一部專門管虛擬資產業者的法律。不過有一件事必須先講清楚:它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,到 2026 年 8 月為止還沒有確定。任何說「新法已經上路」的說法,目前都不成立。

最重要的改變:登記制變許可制

現在(法律施行前)的制度是洗錢防制登記。業者向金管會完成登記,就可以營業。這是一道門檻,但不是一張營業許可證——它主要確認的是洗錢防制相關的要求。

新法把它升級為許可制:要先取得許可才能提供服務。這是實質差別,因為許可制讓主管機關在事前就能審查財務、內控、資訊安全與人員條件,而不是事後才管。

對應的過渡安排是:現有業者應在施行後 12 個月內申請21 個月內取得許可(必要時得延長,以一次 3 個月為限)。也就是說,就算施行日明天公布,名單上的業者也還有一段時間可以完成程序。

七類服務商

法律把虛擬資產服務拆成七類,各自需要許可:

  • 交換商(幣與法幣、幣與幣的兌換)
  • 交易平台商(撮合交易的平台)
  • 移轉商(代客轉移虛擬資產)
  • 保管商(替客戶保管)
  • 承銷商(協助發行、銷售)
  • 借貸商(虛擬資產借貸)
  •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的服務

這個分類法對讀者有一個實際用途:你在用的服務屬於哪一類,決定它未來要拿哪一種許可。一個只做錢包與工具的公司、一個真的替你保管資產的公司、一個借你錢做槓桿的公司,法律上不是同一件事。登記名單怎麼查那一篇會說明,名單上有些公司其實根本不是零售交易所。

穩定幣:需要中央銀行同意

境內發行穩定幣的門檻寫得很高:須經中央銀行同意並取得金管會許可,且須有十足準備資產並交付信託。

這條的意義不在於「台灣會不會有台幣穩定幣」,而在於它把穩定幣當成貨幣層面的事處理,而不是單純一種商品。對照你現在手上的 USDT——那是境外發行的,不在這套規則裡。用它的時候,你依賴的是發行方的準備與贖回機制,不是台灣的信託安排。

罰則的量級

操縱價格等不公正行為,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 1,000 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金。這個量級和證券市場的操縱行為是同一個級別,值得記住的原因很實際:以「內線消息」、「保證拉抬」為賣點來找你的人,講的事情本身在新法下是重罪。

對個人使用者的實際影響

  • 課稅方式不變。個人所得的計算仍然是境內/境外兩套,這部法律不處理這件事。
  • 境外平台不會因此變合法或變非法。它處理的是在台灣提供服務的業者。你自己去用境外平台,責任與風險仍然在你身上,而且求助管道有限。
  • 可選擇的業者可能變少。許可制通常會讓小型業者退出。這對安全性是好的,對選擇多樣性不一定。

一手來源

金管會(fsc.gov.tw)的新聞稿是最權威的來源,證期局的 VASP 專區則有現行登記業者名單。因為施行日期尚未確定,這一頁的內容會在行政院公布後更新——看到本文時如果已經過了一段時間,請以金管會公告為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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