境內還是境外?台灣課稅最關鍵的一個分界
在台灣,同一筆加密貨幣獲利因為平台在境內或境外,走的是兩套完全不同的稅制:綜合所得稅 5%~40%,或最低稅負制的兩道門檻。
2026 年 6 月 30 日,立法院三讀通過《虛擬資產服務法》,全文 56 條,主管機關是金管會。這是台灣第一部專門管虛擬資產業者的法律。不過有一件事必須先講清楚:它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,到 2026 年 8 月為止還沒有確定。任何說「新法已經上路」的說法,目前都不成立。
現在(法律施行前)的制度是洗錢防制登記。業者向金管會完成登記,就可以營業。這是一道門檻,但不是一張營業許可證——它主要確認的是洗錢防制相關的要求。
新法把它升級為許可制:要先取得許可才能提供服務。這是實質差別,因為許可制讓主管機關在事前就能審查財務、內控、資訊安全與人員條件,而不是事後才管。
對應的過渡安排是:現有業者應在施行後 12 個月內申請、21 個月內取得許可(必要時得延長,以一次 3 個月為限)。也就是說,就算施行日明天公布,名單上的業者也還有一段時間可以完成程序。
法律把虛擬資產服務拆成七類,各自需要許可:
這個分類法對讀者有一個實際用途:你在用的服務屬於哪一類,決定它未來要拿哪一種許可。一個只做錢包與工具的公司、一個真的替你保管資產的公司、一個借你錢做槓桿的公司,法律上不是同一件事。登記名單怎麼查那一篇會說明,名單上有些公司其實根本不是零售交易所。
境內發行穩定幣的門檻寫得很高:須經中央銀行同意並取得金管會許可,且須有十足準備資產並交付信託。
這條的意義不在於「台灣會不會有台幣穩定幣」,而在於它把穩定幣當成貨幣層面的事處理,而不是單純一種商品。對照你現在手上的 USDT——那是境外發行的,不在這套規則裡。用它的時候,你依賴的是發行方的準備與贖回機制,不是台灣的信託安排。
操縱價格等不公正行為,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 1,000 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金。這個量級和證券市場的操縱行為是同一個級別,值得記住的原因很實際:以「內線消息」、「保證拉抬」為賣點來找你的人,講的事情本身在新法下是重罪。
金管會(fsc.gov.tw)的新聞稿是最權威的來源,證期局的 VASP 專區則有現行登記業者名單。因為施行日期尚未確定,這一頁的內容會在行政院公布後更新——看到本文時如果已經過了一段時間,請以金管會公告為準。
在台灣,同一筆加密貨幣獲利因為平台在境內或境外,走的是兩套完全不同的稅制:綜合所得稅 5%~40%,或最低稅負制的兩道門檻。
海外加密貨幣所得的兩道門檻:100 萬元計入、750 萬元起算 20%。逐步算一次,並列出最少要保留哪些交易紀錄。
金管會的洗錢防制登記名單登的是公司名稱而非交易所品牌,查對照表才用得上。名單上也不是每一家都是零售台幣交易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