幣種: 18,412市值: 71.94兆元 0.6%24 小時量: 1.55兆元比特幣市值占比: 56.1%ETH: 10.1%恐懼與貪婪: 29 恐懼

台灣穩定幣法規追蹤

穩定幣法規追蹤

法律已經寫了框架,但現在還不能當成已生效規則

第 34 至 41 條涵蓋發行許可、準備資產、贖回與揭露;法律尚未施行,許多門檻、程序、頻率和適用幣種仍要等配套子法。

  • 法律章節第 4 章
  • 核心條文34–41 條
  • 施行狀態尚未施行
  • 配套子法待正式公布

逐項狀態矩陣

哪些已經確定,哪些還不能下結論

下載狀態 JSON

條文 主題 法律文字 目前可執行 配套規則
34 發行許可 已公布 尚未施行 待正式公布
35 平台提供穩定幣服務的條件 已公布 尚未施行 待正式公布
36 十足準備資產、境內保管、信託與查核 已公布 尚未施行 待正式公布
37-38 面額發行贖回、不得付息、持有人優先受償 已公布 尚未施行 待正式公布
39-41 內控、保密、資訊揭露與外部審計 已公布 尚未施行 待正式公布

法律已經明確的六件事

發行前須許可

在台灣發行穩定幣,發行人須向金管會申請許可,主管機關許可前須會商中央銀行同意。

十足準備資產

準備資產須維持十足、存放於境內金融機構並與自有財產分離;除準備金外原則上須信託保管。

面額發行與贖回

發行人應以面額發行及贖回;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,不得拒絕持有人申請贖回,且應儘速完成。

不得支付利息

發行人不得對其發行的穩定幣支付任何形式利息或收益。

持有人優先受清償

發行人破產時,準備資產不屬於破產財團,持有人對準備資產有優先受清償權。

持續揭露與審計

準備資產組成、價值、查核結果、流通餘額和外部審計報告都在法定揭露範圍。

仍須等待配套的關鍵問題

  • 可發行的穩定幣種類、使用場景和申請文件。
  • 最低實收資本額、準備金繳存比率與查核程序。
  • 境外穩定幣在台灣平台交易時如何申請主管機關同意。
  • 資訊揭露頻率、格式與外部審計細節。
  • 法律正式施行日期與過渡安排。

對使用者的意義:現在看到 USDT、USDC 在台灣平台交易,不代表它們已經取得第 34 或 35 條下的未來許可或同意;因為該制度尚未施行。

原始資料

《虛擬資產服務法》第 34–41、56 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