發行前須許可
在台灣發行穩定幣,發行人須向金管會申請許可,主管機關許可前須會商中央銀行同意。
穩定幣法規追蹤
第 34 至 41 條涵蓋發行許可、準備資產、贖回與揭露;法律尚未施行,許多門檻、程序、頻率和適用幣種仍要等配套子法。
逐項狀態矩陣
| 條文 | 主題 | 法律文字 | 目前可執行 | 配套規則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34 | 發行許可 | 已公布 | 尚未施行 | 待正式公布 |
| 35 | 平台提供穩定幣服務的條件 | 已公布 | 尚未施行 | 待正式公布 |
| 36 | 十足準備資產、境內保管、信託與查核 | 已公布 | 尚未施行 | 待正式公布 |
| 37-38 | 面額發行贖回、不得付息、持有人優先受償 | 已公布 | 尚未施行 | 待正式公布 |
| 39-41 | 內控、保密、資訊揭露與外部審計 | 已公布 | 尚未施行 | 待正式公布 |
在台灣發行穩定幣,發行人須向金管會申請許可,主管機關許可前須會商中央銀行同意。
準備資產須維持十足、存放於境內金融機構並與自有財產分離;除準備金外原則上須信託保管。
發行人應以面額發行及贖回;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,不得拒絕持有人申請贖回,且應儘速完成。
發行人不得對其發行的穩定幣支付任何形式利息或收益。
發行人破產時,準備資產不屬於破產財團,持有人對準備資產有優先受清償權。
準備資產組成、價值、查核結果、流通餘額和外部審計報告都在法定揭露範圍。
對使用者的意義:現在看到 USDT、USDC 在台灣平台交易,不代表它們已經取得第 34 或 35 條下的未來許可或同意;因為該制度尚未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