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我用國外交易所,所以是海外所得」
先問:你和哪個法律實體締約?資產、權利、保管、撮合、交割與法幣結算分別在哪裡、由誰完成?平台國別只能放進證據表。
加密貨幣所得來源判斷
所得稅法第 8 條與「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」會依所得和財產類型使用不同連結因素;現行公開規則沒有一條把所有虛擬資產簡化成「台灣平台=境內、外國平台=海外」。
傳統財產交易的來源,會看財產究竟是不動產、動產、權利或其他資產,以及財產所在地、權利行使地、交易和履行事實。虛擬資產可能由境外法律實體提供介面、由不同地點保管或控制、在鏈上移轉,再用台灣銀行結算。只抓其中一個元素,無法完整對應公開規則。
本站修正:不再提供「看到平台國別即可得出所得來源」的結論,也不再用「海外平台交易未滿某金額所以免稅」作為單一步驟案例。門檻只能在來源分類完成後使用。
| 欄位 | 要保存的事實 | 不能只寫什麼 |
|---|---|---|
| 納稅人 | 姓名/主體、交易年度、稅務居住身份、是否為本人資金與本人帳戶 | 「我人在台灣」 |
| 平台法律實體 | 當年度使用條款中的契約公司、註冊地、牌照/登記、官方網域 | App 顯示的品牌名稱 |
| 資產與權利 | 幣種、代幣性質、錢包控制方式、是否有發行人或可主張的契約權利 | 所有幣都叫「虛擬貨幣」 |
| 交易型態 | 台幣買賣、幣幣交換、鏈上協議、OTC、支付、薪酬、獎勵或贈與 | 只有「買」或「賣」 |
| 保管與移轉 | 成交前後由誰控制、充值/提幣地址、TxID、平台帳戶與自有錢包關係 | 「在國外伺服器」 |
| 契約履行與結算 | 下單、撮合、交割、法幣收付、銀行、付款人與收款人的實際路徑 | 只看網頁網域後綴 |
| 金額 | 交易時成交價、台幣換算、成本、必要費用與採用匯率來源 | 用年末或今天價格回推 |
| 確認紀錄 | 國稅局詢答、會計師/律師意見、採用結論、日期與假設 | 未保存的電話印象 |
先問:你和哪個法律實體締約?資產、權利、保管、撮合、交割與法幣結算分別在哪裡、由誰完成?平台國別只能放進證據表。
銀行路徑是履行事實之一,但不能單獨涵蓋資產性質和契約安排。保留銀行資料,同時補齊平台與鏈上紀錄。
稅法仍需對所得分類與來源作處理。技術上的分散性不會自動排除納稅義務,反而需要更完整的控制與履行事實。
平台、交易模式、納稅主體與年度可能不同。把專業意見中的前提留存,才能知道結論是否能套用。
所得稅法 · 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 · 財政部虛擬資產交易稅務說明
結論留白是刻意的:公開來源不足以讓本站對陌生使用者的個案直接判為境內或海外。這頁的價值是讓事實可以被國稅局或專業人員重做與檢查。
在已確認屬海外所得的前提下,分開解釋新台幣 100 萬元納入門檻、750 萬元基本所得額扣除額與 20% 稅率,並以三個假設案例示範比較。
2026 年 6 月 30 日三讀通過的《虛擬資產服務法》:登記制改許可制、七類服務商、穩定幣須央行同意、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。
金管會的洗錢防制登記名單登的是公司名稱而非交易所品牌,查對照表才用得上。名單上也不是每一家都是零售台幣交易所。